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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朴诚书院关于给予杨某某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日期:2023年09月15日 23:11 点击:

杨某某,男,学号:2020*******,朴诚书院2020级学生。9月8日下午,该生私自将电动车电池带进宿舍楼,欲在宿舍内进行充电,幸得楼管及时阻止,未能实施楼内充电行为,避免了消防安全隐患。《海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到宿舍内充电。”该生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反映出安全意识淡漠,无视学校管理规定,鉴于认错态度良好,书院经研究决定对杨某某同学给予通报批评。

近年来,因电动车入楼停放或充电造成的火灾事故频发。电动车电池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会发生爆燃、爆炸,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学生宿舍楼是同学们在校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人员聚集,电动车及电池入楼存放或充电,会对全体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隐患。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杜绝携带电动车电池入楼,自觉到指定地点给电动车充电,杜绝在宿舍阳台私拉电线给楼外的电动车充电。也请同学们相互监督,及时制止此类行为,共同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再发现此类行为,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



海南大学朴诚书院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