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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朴诚书院学生品德评定办法(试行)

日期:2023年05月08日 17:0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为指导,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品德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方法,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品行表现情况。

第三条 在我校注册、划归我书院教育管理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依据本办法进行品德评定。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加品德评定,延期毕业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与。

第四条 学生品德评定每学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进行。


第二章 品德评定实施主体


第五条 书院成立书院学生品德评定小组,负责制定书院学生品德评定细则,组织开展品德评定工作。

组长:书院党委书记

副组长:书院党委副书记

组员:书院全体辅导员、学业导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六条 班级成立班级学生品德评定小组(人数为奇数),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班级学生的品德评定。

组长:班长

副组长:团支书

组员:各宿舍1名代表


第三章 品德评定内容体系


第七条 学生品德评定旨在全面考察学生的品行表现情况,分为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两部分。

客观评价部分,以结果评价为主体,分值占总评的70%。由书院学生品德评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支撑材料及书院、班级日常纪实情况,参照《海南大学朴诚书院学生品德评定指标体系》进行认定。

主观评价部分,以过程评价为主体,分值占总评的30%。分为班级学生集体评价、教师评价两个部分,分值各占50%。


第四章 品德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客观评价部分的组织实施

(一)学生自评

学生填写《海南大学朴诚书院学生品德评定考核表》,按照相应指标和分值进行自评并提供支撑材料。

(二)班级初评

班级学生品德评定小组根据学生本人提供的支撑材料及书院、班级日常纪实情况进行初次认定。

(三)书院终评

书院学生品德评定小组对班级的初次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完成客观评价得分认定。

第九条 主观评价部分的组织实施

(一)班级学生集体评价

班级召开民主评议会(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每名学生进行个人本学年品行表现陈述,班级同学以匿名方式相互评议打分(满分100分),未现场参会的学生不参与打分;

班级学生品德评定小组汇总全体同学的打分表,去掉3个最高分和3个最低分后,计算出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二)教师评价

分管辅导员根据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评议打分(满分100分),并将分数反馈至班级学生品德评定小组。

(三)班级汇总

班级学生品德评定小组按照班级学生集体评价和教师评价各占50%的比例计算出主观评价得分(满分100分)。

第十条 学生品德评定分值公示

班级学生品德评定小组在汇总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分值后,在全班范围内进行不少于1天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客观评价分值(含各项目具体分值)、主观评价分值、品德评定总分值。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班级及时核查并上报书院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将全班学生品德评定总分报书院学生品德评定小组。



第五章 品德评定等级认定


第十一条 书院根据学生品德评定总分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品德等级认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其中“优秀”等级的品德评定总分应不少于90分,占比不超过班级参评学生总数的30%。如符合条件者超过30%,依次按照总分、客观分、客观分中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表现”“遵纪守法表现”“劳动服务表现”分值进行取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本学年受到书院通报批评的,品德评定等级不得认定为“优秀”。

第十三条 学生在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德评定等级认定为“不合格”: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二)品德评定总分少于60分;

(三)擅自欠缴学费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

(四)经书院学生品德评定小组认定有品德不合格的品行。

第十五条 学生品德评定分值及等级认定结果在书院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书院在七天内核查并给出处理意见。如发现评定结果不属实的,书院重新组织评定;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本年度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照校规校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大学朴诚书院负责解释。



海南大学朴诚书院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