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听说过“帮信罪”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为“帮信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2. 哪些行为构成帮信罪
案例一:2020年3月,被告人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应许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及U盾提供给许某等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经查实,2020年10月间,被告人严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因电信网络诈骗汇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收取被害人秦某某因电信网络诈骗汇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5176元。
本案例中,严某某将电话卡与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他人,这便是帮信罪的犯罪类型之一——涉“两卡”行为。
涉“两卡”行为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案例二:2020年至2021年间,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马某甲妹妹)利用QQ等社交软件收贩大量含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的微信账号,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马某甲负责使用多个“客服”QQ号码,在多个“代理群”“商家群”内转发、反馈微信号码信息,并统计结算号码数量,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50余万元。因犯“帮信罪”,马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某乙案发时系未成年,另作处理。
本案例中,马某甲将社交媒体账号有偿向犯罪组织提供使用,利用社交媒体账号(如QQ,微信等)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构成了“帮信罪”。
除此之外构成帮信罪的行为还有: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3. 构成帮信罪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稿:刘宇欣)